資料來源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?qid=1405121402111

緣起

 1978年12月,美國卡特政府決定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,並和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。美國參眾兩院議員不滿卡特政府趁國會休會期間,以近乎「偷渡」的方式宣佈此重大之外交決策,遂在1979年緊急制定台灣關係法(Taiwan Relation Act,TRA),以其國內法之地位來約束美國和台灣的關係,以及美國行政、立法部門在處理對台事務應有之做為。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TRA,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。

 

資料來源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?qid=1405121402111

緣起

 1978年12月,美國卡特政府決定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,並和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。美國參眾兩院議員不滿卡特政府趁國會休會期間,以近乎「偷渡」的方式宣佈此重大之外交決策,遂在1979年緊急制定台灣關係法(Taiwan Relation Act,TRA),以其國內法之地位來約束美國和台灣的關係,以及美國行政、立法部門在處理對台事務應有之做為。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TRA,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。

 由於美國和中國分別在1972、1978和1987分別簽署了「上海公報」、「建交公報」和「817公報」(合稱為『美中三公報』),特別是817公報要求美國逐年減少對台軍售,因此每逢美方有軍售台灣的行動或宣佈,都會引起中國的強烈抗議。

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正式通過的法律,其位階高於三公報,因此美國政府近10年來的對台軍售在質和量方面都維持相當水準。前美國國防部副助理部長坎伯(Kurt Cambell),於1999年8月4日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作證時甚至說,台灣關係法是美國近代外交史上最成功的立法典範。

 台灣關係法重要條文如下:

‧關於美國政策

第二條
 (b)美國的政策是--
  (3)清楚說明美國之所以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,是因為預期台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;
  (4)任何以非和平手段決定台灣未來的方法,包括抵制與禁運,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安全與和平的威脅,美國也將嚴重關切;
  (5)提供台灣防禦性武器;
  (6)若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的武力或任何形式的強制,來傷害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,美國將保有抵抗的能力。
 (c)本法內容不得違反美國在人權方面的利益,特別是有關台灣全體約1800萬人民的人權。美國藉此重申,保護並加強台灣全體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。

‧關於對台軍售

第三條
 (a)基於本法第二條所揭櫫之政策,美國將提供台灣足夠數量的防衛裝備與服務,使台灣可以維持有效的自衛能力;
 (b)總統及國會在決定上述裝備和服務之質與量時,應根據法定程序,只以其對台灣需求的判斷為依據。決定台灣的防衛需求時,應納入美國軍方對總統和國會的建議。
 (c)當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受到威脅,以及美國的利益因此而有危險時,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。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,決定美國適當的行動做為對此種危險的反應。

‧關於定義

第十五條
 (b)本法所稱「台灣」一詞,包括(1)台灣群島、(2)澎湖群島、(3)島上居民、(4)依島上法律成立的公司、個體和團體、(5)統治台灣、並在1979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政府,以及其後繼的任何政府(包括下級政府、各局處署及執行單位等)。

參考資料
http://home.pchome.com.tw/world/ivan1967/cross-strait/Taiwan/TRA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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