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mof.gov.tw/ct.asp?xItem=30912&ctNode=407

  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:一般納稅人常會詢問,繳納稅款收據究竟要保存多久,才不會造成往後稅捐稽徵機關催欠時引起爭執。

   國稅局說,依據財政部規定,納稅人繳納稅款收據之保存年數,從法理而言,原則上宜由納稅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,不宜由政府以法令硬性規定保存年限。國稅局指出,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,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,納稅人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,對於納稅收據自以保存5年為妥。【#643】

新聞稿提供單位:左營稽徵所 職稱:股長
姓名:許麗美 聯絡電話:5874709轉1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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