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信託 兩種途徑

■ 記者 呂郁青

     為什麼陳水扁總統要將不動產信託給律師,而非銀行,簡單來說,「便宜!」

     
     信託給朋友、會計師與律師的叫民事信託,但是,這類民事信託,最怕受託的自然人動手腳,或是有變故,對委託人保障度較低,原先想藉由「信託」提升公信力,也反而變成「不具公信力」。



     信託依照受託人不同,分為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。把財產信託給信託業叫做營業信託,較受到大眾信賴,因為營業信託有嚴格的信託業法管制,若受託人沒有盡到良善管理人的責任,最高還可處七年的刑事責任。


     民事信託,則是指兩人互相講好,由A受託幫B管理財產,優點就是很便宜。像是陳總統把名下的不動產,交給律師林志豪受託保管就是一例,不過,因為民事規範較少、罰則也較少,在信託法中沒有專章規定,規範適用一般民法,所以在公眾眼中的信賴度較不足。


     一般不動產的營業信託並不便宜,受託銀行每年都要收取千分之三到八的管理費用,以一棟2,000萬元的房子來算,每一年就要白白交給信託業6萬元至16萬元,而信託業又不能幫房子增值,大部分的人除非有特殊目的(例如預售屋的建商為了取信買主),否則不會將不動產交付給銀行信託業受託。


     民事信託可就便宜多了,交給律師、會計師只要一次固定費用,市價約數萬元,省去了未來每年繳交管理費的錢,甚至據林志豪公開表示,他並沒有向陳水扁收費。


     民事信託的法源為信託法與民法,一般人也可以擔任受託人,夫妻也可將財產交付信託給對方。不過,因為一般自然人的生命有限,而且,交付信託是要將名義所有權轉移到對方名下,所以,很容易讓不肖者偷偷處分財產,或是在委託人的指示下買進、賣出,公開度較低。


     以陳總統信託的原意來看,應是希望取得社會公信,可惜好朋友能否公正受託管理財產,無法取信於民,陳水扁這招是可以省了金錢,卻失去了公信力。


【2006/04/30 經濟日報】

http://www.udn.com/2006/4/30/NEWS/STOCK/STO8/3287182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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